信托是2019年在境外设的,这些年一次没往回分过钱,是不是就跟自己没关系?现在的答案是:不但有关系,还得赶在10月22日之前把2023年以来的税补上。

离岸信托不再是税收上的绝缘体。财产装进去的那一年就要缴税,此后每年不管分不分配都要申报,信托终止、设立人移民或者去世,都要再清算一次。2023年以来欠下的税,有90天窗口可以补,不加滞纳金,推算下来大约到10月22日。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文号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下称21号公告;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配套的征管规定,文号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下称15号公告。两份文件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2]。此前各地口径不一,有的按分配环节征,有的看有没有实际控制。21号公告选的路线相当彻底:不看信托的法律外壳,直接穿透到人。

穿透到人之后第一个要落地的是税率,而税率不在21号公告里。它把信托相关所得归入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两类,这两类在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本就适用20%[3]。所得类型一定,税率就定了。剩下的问题只有一个:什么时候算这个人有了所得。

一、三个环节全部征税

21号公告的答案是三次。装进去算一次,存续期间每年算一次,出来的时候再算一次。

1. 装入:视同一次财产转让

居民个人把财产装进离岸信托,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税,应纳税所得额=装入时市场价值-原值-合理费用(第三条)[1]

一位居民个人2026年3月把某未上市公司10%股权装进BVI信托,出资1000万元,装入时估值8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7000万元,税款1400万元。他这一年没从信托拿到一分钱现金,税照缴。

装财产的如果不止一个人,还有一层:居民与非居民共同装入的,视为全部由居民装入(第九条)。夫妻一方居民一方非居民,想靠共同设立切割的路堵死了。

2. 存续:不分配也要按年缴

财产进去之后,每一年都要算账。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都要按年缴税;两类所得不得互相抵减,受托人报酬、管理费等费用不得扣除,当年损失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第四条)[1]

最后这条最疼:某信托2026年亏600万元、2027年赚800万元,2027年就800万元全额缴160万元,那600万元亏损作废。波动越大,长期税负越高于按净收益算出来的水平。

3. 终止:清算一次,移民和身故都算

熬到信托结束也不是解脱。终止时要清算一次,以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第五条)。

另有两种情形视同清算:居民转为非居民的,按身份转变当日的市场价值减原值计税(第六条);居民死亡后信托由非居民承继或无人承继的,按死亡当日的市场价值减原值计税,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代为申报(第七条)[1]。移民和身故过去常被当作自然出口,现在都是触发点。

4. 身份和架构,两个口子一起堵上

这三笔税能不能落到人头上,还取决于两个前提:这个人算不算中国税务居民,中间那层公司算不算数。这两个前提,21号公告一起锁死了。

第十一条只有一句话,杀伤力却不小: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而有住所居民个人要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纳税[1]。换护照、拿绿卡这条路基本被封了。

架构那一侧交给第十三、十四条。第十三条给境外实体划了四条线,满足任一即算:被动所得占利润50%以上、不符合实质运营条件、资金用于消费性或财产性支出、决策权不在实体本身;第十四条把控制定为直接或间接持有25%以上权益,或者在资金、经营、购销上构成实质控制[1]。个人持股一家BVI控股公司、再由它对接信托,这种常见的三层结构就此被看穿:中间那家除了持股什么也不干的BVI公司,四条线条条踩中。

二、申报义务前移,并变成年度动作

规则的轮廓大致如此,真正改变日常的是申报这件事的性质。

1. 装完就要缴,此后年年报

对设立人来说变的不是税率,是时间:过去普遍的理解是等实际分配了再谈纳税,现在装入当年就缴一次,此后每年就当年收益申报一次。居民个人装入和存续期收益都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和境外所得汇算清缴同一个窗口(第十五条)[1]

2. 分期缴税的门开得很窄

缴不出来可以分期,条件却卡得很死:确有困难的经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而15号公告第八条要求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填报备案表,逾期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2]。分期不是事后申请的救济,是事前必须办的手续。

3. 没真到账,也可能算分配

轮到受益人,规则反而松些:设立人已就收益完税的,受益人拿到分配不再重复征税;但从非居民设立的信托拿分配没有这个前提,居民受益人要自己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第八条)[1]

真正的麻烦在第十二条列的五种视同分配:信托替你还债做担保、代付费用、让家人免费住房,没有真金白银到账,一样构成应税所得。这些动作会不会被看见,不用猜: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都在CRS报送范围里,截至2025年4月中国的交换伙伴有123个[5, 6]

三、10月22日之前要做完的事

按年申报是2026年之后的常态。但在进入这个常态之前,先有一笔旧账要结。

1. 90天窗口和拖下去的成本

21号公告第十七条给了一个过渡窗口:居民个人2023年至2025年装入财产产生的应缴未缴个税,以及2026年1月1日之前的存续期收益,都要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1]。90日从7月24日推下来大约到10月22日,官方没公布确切截止日,建议按10月20日前后倒排。

这笔账算得很清楚。滞纳金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年化18.25%[4]。一笔1000万元的欠税,90天窗口能省45万元;拖到三年追征期上限是547.5万元,延长到五年是912.5万元,再叠加0.5倍到5倍的罚款,最坏的组合下总成本能到本税的五倍以上。

2. 免掉的只是滞纳金,不是罚款

21号公告写的是不加收滞纳金,没有写免于行政处罚。市面上免滞纳金又免罚的说法,后半句在条文里找不到依据。

3. 具体要补哪些

回头要清理的主要是两类动作。一是2023年至2025年之间的装入:现金通常不涉及装入环节的税,股权、不动产、基金份额要按当时的公允价值就增值部分补税,境外保单要看性质和现金价值结构,别套用股权的算法。二是历年的存续收益,不管信托哪年设立都要申报,口径是已经实现的收益,浮盈浮亏不算。

有两种情形没法照搬上面的算法:2023年之前设立、之后再没追加装入的,第十七条对更早的装入没有正面表述,别自行假定不用管;2023年之后换过受托人、做过信托对信托分配的,算不算新的装入或分配,21号公告也没写。

钱也要提前备出来。补的税对应的往往是账面增值,不是现金流入。

四、境内家族信托会不会跟着穿透

把旧账补完、把年度申报接上,客户接下来问的往往是同一句话:那搬回境内呢?

1. 规则空白不等于不征

境内家族信托到今天没有一份专门的所得税文件,纳税主体是谁、设立环节算不算转让都没明文,而按信托业协会口径,截至2025年二季度末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余额已有4.37万亿元[9]。规则空白容易被读成安全区,但穿透的逻辑不因信托设在境内还是境外而改变。真正的问题是穿透之后按什么税率,答案和很多人的直觉相反。

2. 穿透到合伙那一层,税率可能是35%

境内家族信托底层大量嵌套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信托持有的是LP份额。按先分后税的原则(财税〔2008〕159号)穿透到自然人这一层,按经营所得核算的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只有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才按国税函〔2001〕84号按20%计税。财税〔2019〕8号按20%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只对备案创投企业开放,家族信托底下的纯持股平台够不着[7]

于是有了一个反直觉的结果:同样是股权类财富传承安排,离岸的按20%,境内的一旦穿透到合伙层面按经营所得处理,边际税率可能到35%。与其等细则,不如先把带合伙架构的股权类信托税负重新算一遍。

五、公告没写清的地方

境内境外都算过一遍,剩下的是这份文件自己没有回答的问题。

1. 设立人拿不到账,却仍是纳税人

不可撤销全权信托,设立人交出财产后不能反悔,分不分配、分给谁全由受托人裁量,这恰恰是过去做资产隔离和传承的主流选择。财产装进去,设立人在法律上就丧失了所有权和控制权,21号公告却要求他按年就信托收益申报纳税。他无权要求受托人提供逐笔账目,无权要求受托人为缴税而分配资金,甚至可能不知道当年赚了多少。15号公告第十一条要求受托人协助,但受托人是境外主体,不配合时税务机关能做什么,文件没答[2]

应对无非两条:重谈信托契约,加入税务信息提供和税务分配条款;或者改为可撤销、保留权力的架构,代价是削弱资产隔离。

2. 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没有量化口径

拿不到数据是执行层面的难题,还有一处模糊出现在更前面:一个人到底算不算居民。第十一条用的是可判定为,属于授权税务机关裁量,但主要经济利益按收入占比还是资产占比、占多少算主要,21号公告没说。上位法的口径也不一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是户籍、家庭、经济利益三要素综合判断,落脚在习惯性居住,第十一条却把经济利益单拎出来做成了充分条件[3]

被认定之后能不能靠税收协定破局,还要看是哪个协定。中新协定第四条的加比规则(两边都认你是居民时按约定顺序逐项比)是先比永久性住所,再比重要利益中心,然后比习惯性居处,还比不出来就比国籍,最后才由主管当局协商[8];而内地与香港的安排里没有国籍这一档。持外国护照、常住香港、主要资产在内地的人,没法靠自己是外国国民定案,只能在重要利益中心上争。这一项看的是家庭、职业、营业地点、财产管理地,往往指向内地。

3. 分期五年,滞纳金没人说清

身份这一层还有争取的余地,这一处连争的余地都没有。按日万分之五算,一笔1000万元的税分5年缴,加收的话滞纳金能到数百万元量级,分期就基本没意义。办理备案时最好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确认。


设立不征税、存续不征税、分配才征税,这个旧认知到7月24日为止不再成立。方向清楚:穿透到人,按年计征,出口封闭;不确定的不是要不要缴,而是怎么算、谁来提供数据。眼下最要紧的还是那90天。10月22日之前申报,成本是本税,过了这个点要加滞纳金,再往后可能加罚款。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财政部网站. 2026-07-24. https://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607/t20260724_3994261.htm

[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及官方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 2026-07-24.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6/7/24/art_23636_13147.htm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5081/content.html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5081/content.html

[5] 国家税务总局等.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aeoi_index.html

[6]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AEOI)专栏,交换伙伴123个.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更新至2025-04.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aeoi_index.html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及财政部等四部门2023年第24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5081/content.html

[8]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2010-07-26. https://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150650/content.html

[9] 中国信托业协会. 2025年度上半年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 2025-12-19;家族信托规模持续增长. 中国证券报. 2025-12-31. https://www.xtxh.net/


本文依据的政策与配套文件截至 2026 年 7 月 27 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执行口径、市场价值评估方法、“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具体标准、分期缴纳期间是否加收滞纳金等事项仍待后续文件与实践明确,具体以官方最新文件和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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